與方 J ,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與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合稱「參
為促進臺加雙方(管轄領城)之密切合作關係:
為促進讓青年藉由旅千示打工及海外生活經驗以對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語 吉、文化與社會有更深入暸解之文化交流:
為鼓勵旨在促進青年個人與專業發展之青年交流; 並肯定強化上述交流之價值:
是達成暸解如下:
參與方將簡化及便利行政程序,以協助雙方管轄領域內符合本暸解備忘錄 條件且有意前往並短期停留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藉由旅行、 打工及相關生活經驗增進對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語吉、文化及社會之認 識。
第二條、 受理對象 參與方將考慮讓下列在其等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一) 任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如符合第二條所列類別之任一 者,且向另一方管轄領域之適當機構提出個人申請,且申請者 符合下列條件則參與方將考慮使其適用本暸解備忘錄:
(二)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僅能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1 坎,停留期限不得
超過 1 年。
(一) 在符合公共政策考量情況下, r參與方 j 將核發予另一方管轄領 域內符合前途第三條資格之個別申請者進入其管轄領域所需之 文件。此文件最長效期為 1 年,並將明確指明停留理由。在臺 灣方面,其所發文件為青年交流停留簽證(以下簡稱【青年交流 簽證】),在加拿大方面,其所核發文件將包含介紹信及停留簽
證。
(二) 前款所定義之文件,在臺灣方面,將由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及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依據前途第三條受理案件 後,核發予申請人;在加拿大方面,將由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 事處或其他加拿大駐外機構及領事館向合法居住於所轄地區的
個人核發。
(一)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適 用本暸解備忘錄之青年交流簽證將使持有該青年交流簽證之個 別人民在核准之停留期限內,自動取得在臺灣從事臨時性工作 及停留之許可。
(二) 來自臺灣並獲加方核發介紹信之個人,在抵達加拿大時,不論 加拿大當地就業市場之現況,只要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規,均將 取得與其核准停留期限相同之有效工作許可。
加拿大政府依據介紹信所核發之工作許可之效力將及於加拿大全境惟將 受到加拿大相關移民法律可能加諸之限制包含官方所加諸涉及公共利益 考慮之限制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 之青年交流簽證效力將及於臺灣全境。
(一) 依據本暸解備忘錄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停留之臺灣或加拿大之個 別人民,均受接待國管轄領域內之法律及規定之管轄,特別是 包含勞動條件及薪資之相關勞僱標準之法律和規定。
(二) 接待國管轄領域內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均將適用:在加拿大方 面,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主要係屬各省及地方之權限。
參與方將鼓勵有關機構在其等各自權貴範圍內,支持本瞭解備忘錄之適
用,特別是給予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申請者適當建議,以便其等獲取 旅行、打工與生活經驗等資訊。
(一) 參與方將基於互惠並經由換函來決定每年將獲准受惠於適用本 瞭解備忘錄之人數。
(二) 前途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要求財務來源之最低數額將由參與 方經由換函取得相互同意。
(一) 本暸解備忘錄自參與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 任一參與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或中止適用部分或全部之 本暸解備忘錄。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於通知日起 30 日後生效。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不影響在本暸解備 忘錄條件下已獲得許可之個別人民停留在接待國之權利。
(三) 參與方得基於相互同意多,于以書面方式修正本暸解備忘錄。
本暸解備忘錄於西元 2010 年 研月 4 日在浸式祟簽署。 本暸解備忘錄以中文、英文及法文各繕 2 份,三種版本約本同一作準。

